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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做好2019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7      来源:珠海市人社局官网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珠办发〔201926号),现就做好我市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我市职称申报点(附件1)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19日至927日。

(二)评审时间。

1.全市各级职称评委会(附件2)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31日前完成;

2.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不在我市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省属评委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3.驻珠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开展,通知另行下发。

 

二、申报评审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请对照国家和我省颁布的职称评审标准,结合自己的知识背景、创新能力、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职业发展,选择最为适合的专业进行申报。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药学、出版、翻译和社工等系列的中、初级职称和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专业职称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受理职称评审或认定。

(一)评价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其余系列暂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学历资历。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系列(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人员等),学历资历条件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3),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1231日;其余系列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831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见下表),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

对应职称级别

备注

初级、二级

初级

一般对应助理级职称

中级、一级

中级

-

高级

高级

一般对应副高级职称

未分级

中级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依据2019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全市各级职称评委会均不作要求,成绩可作为参考条件。用人单位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可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我市评委会不能评审、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的,按省属评委会的要求执行。

(四)继续教育。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申报高、中级职称评审时需提供2019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

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申报人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下称“职称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gdweb/)按流程(附件4)进行申报。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其申报材料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三)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由我局建立的自由职业人员申报点服务管理。

(四)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的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报我市评委会评审的,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5;不在我市评委会评审,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的,按省属评委会评审通知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执行。

(五)评审相关表格在职称系统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由职称系统在完成填写人员信息、填写申请信息后在线自动生成,请下载后自行调整表格消除跨页错页等混乱现象。

(六)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198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论文、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八)省外评审或认定的职称,未经确认的,按粤人社发〔2010306号“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确认材料”等相关内容和规定进行审核,合法合规的方可受理报送。

 

四、审核要求

(一)单位初审

职称系统上人事管理单位统一为申报人所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做好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在线审核、纸质材料核验报送和评前公示工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还未在职称系统设置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请按照《关于做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部门及单位账户设置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6172号)要求,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设置。已在职称系统设置了单位账户的,无需重复申请。

机构改革后,上级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职称系统上仍提交原主管单位审核,纸质材料报现主管单位核验。

(二)主管、人社、组织部门复核

各级主管、人社、组织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机构改革后,原则上由现主管单位在职称系统审核提交电子申报信息并完成纸质申报材料的核验送审。考虑到机构调整完成不久,为畅通申报渠道并确保平稳过渡,职称评审申报受理期间,职称管理系统上主管单位暂沿用原从属关系和原机构名称,下属单位所属关系发生变化的,请原主管单位职称管理人员将职称系统主管单位账户移交现主管单位管理使用。

(三)职称申报点审核

各申报点要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数量、程序和条件,树立服务意识,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指引、核查和上报工作。其中,我局一楼申报点作为无纸化评审申报点和自由职业人员申报点,要重点做好评审材料的扫描、录入、清退、整理和归档,并负责自由职业人员的评前评后的公示工作。各申报点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落实“一次性”受理并实行回执管理,对于已开具回执的受理材料,不得随意添加或修改,确需补正的,应检验用人单位重新履行评前公示程序情况。不得向评委会办公室以外的第三方泄露申报人或所在单位的敏感信息。

(四)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评审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管理

各评委会办公室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专技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各区人社、组织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如有调整,请及时将结果报我局备案。

(二)评委库管理

1. 各评委会按规定及时调整评审委员,并报相应人社、组织部门备案。

2. 相关评委会办公室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评审委员专家库的补充完善工作,首次评审的可以吸纳相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委会委员。

3. 各评委会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服务管理,提高专家评审水平,原则上2019年度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培训。

(三)评委会评审和公示

各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评后公示期为715天。

 

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

(一)各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相应人社、组织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驻珠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我局备案。

(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请及时按照《关于启用广东省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珠人社函〔201911号)有关要求和指引在职称系统上传本人电子照片以生成职称电子证书,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职称证书后,交申报点签领盖章核准后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并请妥善保管,建议存放至本人的人事档案。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社、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委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驻珠高校和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服务管理由我局负责服务监管。

(三)强化责任担当。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受理及评审范围,或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八、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执行,即初级280/人,中级450/人,高级580/人(对需要考试、答辩和论著鉴定的人员分别加收考试费100/人、答辩费140/人和论著鉴定费200/人)。委托市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二)缴费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申报人凭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或到银行柜台缴费。

 

九、相关政策

(一)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二)我省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中央单位或外省评审的个别专业,申报材料须经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经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须报送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支持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才到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以及乡镇交流挂职或扎根服务,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优先推荐,在评审时,各评委会要充分考虑申报人相关经历,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有条件的评委会可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必要时可适当放宽评价条件。老区苏区范围界定详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

(四)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五)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

(六)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执行粤人发〔2004223号。

(七)科技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执行《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

(八)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执行《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13号)。

(九)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已在全省选取2018年营收大于等于100亿元的6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工程、研究等三个职称系列进行试点。

 

十、其他事项

(一)各专业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省属评委会的评审通知可在职称系统的对应栏目检索,申报人可自主查询。

(二)职称系统单位账户信息写入“人社一体化信息项目”数据库,涉及单位、组织名称须用全称,名称与公章一致。

(三)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做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部门及单位账户设置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6172号)要求,汇总机构改革后本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情况,填写《部门及所属单位信息一览表》,于927日之前报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统一调整设置。

(四)各区人社、组织部门要动态汇总整理本地区职称申报点和评委会情况,包括名称、专业、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及时报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以便适时在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珠海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

2.珠海市职称评委会一览表

3.学历资历条件

4.职称申报与评审流程

5.珠海市职称评委会申报材料要求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814

附件下载


珠海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附件1).doc


珠海市职称评委会一览表(附件2).doc


附件3:学历资历条件.doc


职称申报与评审流程(附件4).doc


珠海市职称评委会申报材料要求(附件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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