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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1      来源:中山市人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做好我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我市职称申报点(附件1)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22日至9月22日。工程系列(除快递工程、测控仪器工程、通信工程以外)、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人员系列,省正在抓紧制定新的评价标准条件,这些专业需待省出台标准条件后,另行通知受理时间。

(二)评审时间。

1.全市各级职称评委会(附件2)于10月份开始组织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2.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不在我市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省属评委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3.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及受理时间以市教育体育局评审通知为准。

4.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开展,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二、申报评审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请对照国家和我省颁布的职称评审标准,结合自己的知识背景、创新能力、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职业发展,选择最为适合的专业进行申报。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药学、出版、翻译和社工等系列的中、初级职称和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专业职称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受理职称评审或认定。

(一)评价标准。

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人员等系列,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评审通知为准。我省暂未出台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待省出台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其余系列2019年职称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学历、资历条件。

国家已出台改革方案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等系列,按国家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评价标准条件执行(附件3),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其余系列2019年职称评审仍暂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专利、论文、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高校和另有规定的专业申报材料时效另行规定。

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见下表),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

对应职称级别

备注

初级、二级

初级

一般对应助理级职称

中级、一级

中级

-

高级

高级

一般对应副高级职称

未分级

中级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依据2019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由我市评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选交2018或2019年任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

(五)论文要求。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9〕20号),申报工程、工艺美术、农业系列中级职称或在镇区(市属公有企业、市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除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论文不作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行业协会内部刊物发表或市级学术会议宣读、交流的论文,可作为有效论文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申报途径。

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我市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为职称申报点,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自愿者),援助时间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职称证书同等对待。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我省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中央单位或外省评审的个别专业的职称,申报材料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经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须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各评委会方可受理。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报材料。

1.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其中申报市管权限评审的社保证明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在我市初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毕业生登记表等学历证明材料。

2.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申报人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下称“职称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gdweb/)按流程(附件6)进行申报。

3.评审相关表格在职称系统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由职称系统在完成填写人员信息、填写申请信息后在线自动生成,请下载后调整表格消除跨页错页等混乱现象。              

4.省外评审取得的职称证书,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文件要求,需办理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通过并签发证书后,方可受理报送。

四、评审收费

收费名称

收费金额

收费依据

高级评审费

评审费580元、专业资格考试费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粤人发〔2007〕35号

中级评审费

450

粤人发〔2007〕35号

初级评审费

280

粤人发〔2007〕35号

请在报送材料时一并缴交评审费用,需委托市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初审。

职称系统上人事管理单位统一为申报人所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做好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在线审核、纸质材料核验报送和评前公示工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还未在职称系统设置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请按照《关于做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单位帐户设置工作的通知》(附件5)要求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单位帐户,已有单位账户的,无需重复申请。

(二)主管部门、镇(区)组织人事部门/人社分局、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各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标准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三)评委会评审和公示。

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评后公示期为7至15天。

六、评委库调整及管理

各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和《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评委会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服务管理,提高专家评审水平,原则上2019年度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培训。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的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审核确认。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职称评审结果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我省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镇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监管,加强对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促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中山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

    2.中山市职称评委会一览表

    3.学历资历条件

    4.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几个具体政策问答

    5.关于做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单位账户设置工作的通知

    6.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9日

 

·         附件下载:

·         附件1:中山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doc  点击下载

·         附件2:中山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doc  点击下载

·         附件3:学历资历条件.doc  点击下载

·         附件4: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几个具体政策问答.doc  点击下载

·         附件5:关于做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单位账户设置工作的通知.doc  点击下载

·         附件6: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doc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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